民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和省、市两级预算安排以及各级政府配套、专门用于民政服务对象的资金和用于民政事业发展的项目资金,以及市政府要求公开公示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公开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信息的主体包括:市民政局、其他县(市、区)民政局。
民政专项资金公开的范围包括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重点公开救灾救济、优待抚恤、退役安置、军休安置、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社会福利、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其他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民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遵循"谁分配、谁公开,谁公开、谁解释"的要求,实行分级负责管理。
社会救助投诉电话:0371—67172763